江蘇省工程建設領域行賄行為檔案查詢與處理辦法(試行)
作者: 來源: 日期:2014/11/13 8:57:31 人氣:3259
第一條 為適應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的需要,加大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工程建設領域職務犯罪力度,推動建立建設市場信用體系,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建設部、交通部、水利部《關于在工程建設領域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參與工程建設活動的省內、外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領域的行賄行為,是指依法進行招標投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立項、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施工、監理、資金撥付、材料物資設備采購、竣工驗收、驗收備案等過程或環節中發生的單位或個人行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一)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裁定認定的工程建設領域單位或個人構成行賄犯罪行為;
(二)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認定的工程建設領域單位或個人行賄行為;
第四條 工程建設領域行賄行為錄入的依據。行賄行為檔案查詢系統錄入的行賄案件,只限于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行賄犯罪案件和檢察機關認定構成犯罪的不起訴的行賄案件。檢察機關對工程建設領域的行賄案件,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決、裁定和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后,應當及時錄入,建立行賄行為檔案查詢系統。
第五條 行賄行為檔案錄入的內容:
(一)對于單位行賄行為的,檔案錄入內容應包括單位名稱、住所、單位性質、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犯罪基本事實、案件處理結果、檔案保存年限及檔案刪除時間。
(二)對于個人行賄行為的,檔案錄入內容應包括個人姓名、年齡、性別、文化程度、身份證號、住所、所在單位、職業或職務、犯罪基本事實、案件處理結果、檔案保存年限及檔案刪除時間。
第六條 行賄行為檔案查詢系統的建立。各級檢察院偵查和公訴等部門在收到本院和本級人民法院的有關生效不起訴決定書、判決書和裁定書之日起3日內,將生效的法律文書(復印件)移送給本院職務犯罪預防部門。縣、(區)檢察院預防部門應在收到生效法律文書之日起3日內錄入完畢,并報市檢察院預防部門審核。上級檢察院預防部門應在收到本級生效的法律文書或下級檢察院上報的行賄行為檔案之日起3日內審核、錄入完畢,并報省檢察院預防部門。省檢察院預防部門應在收到本級生效的法律文書或下級檢察院上報的行賄行為檔案之日起3日內審核、錄入完畢,匯總全省工程建設領域行賄檔案查詢系統,并在3日內反饋給全省各級檢察院預防部門,供全省各級檢察院預防部門采集。實現全省資源共享后,行賄行為單位注冊登記地或個人戶口所在地在本省的,錄入情況不再通知其所在市、縣(區)預防部門。不在本省的,由省檢察院預防部門通知其所在省、市檢察機關預防部門。
第七條 行賄行為檔案的查詢。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在工程項目招投標和實施過程中,應當及時向工程項目所在地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部門查詢有關參與工程投標等活動的從業單位或個人有無行賄行為記錄,并向建設、交通、水利部門匯報有關情況;建設、交通、水利部門也可以自行查詢,根據匯報情況或者查詢情況及時作出處理,并將行賄行為情況納入建設市場信用體系中,逐步建立從業單位和個人信用檔案管理制度和失信懲罰制度;檢察機關發現有行賄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參與申請和建設項目立項、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施工、監理、設計變更、資金撥付、材料物資設備采購、竣工驗收及備案等活動的,應當及時向有關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工程建設單位發出檢察建議書或告知有關情況。
第八條 行賄行為檔案及查詢系統的管理。行賄行為檔案及查詢系統由省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部門統一管理。各級檢察院預防部門應根據省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部門提供的檔案和規定的權限,為本級建設、交通、水利等工程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單位提供查詢服務。對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的書面查詢要求,應在3日內提供準確的書面查詢結果